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民初3504号
原告: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鹅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511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KCA8H7P。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广场****mdash;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3767X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柳江县恒大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82元(原告已预交391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