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71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鹅岗路二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18-1号嘉禾·自由空间A座3001号。
负责人:耒忆。
被执行人: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7号2幢3层2516号。
法定代表人:耒忆,执行董事。
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7102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宁铁天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法院报告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向南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未查出被执行人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北京五洲风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963147元向本院申请恢复(2020)桂7102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