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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2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商业中心3号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L32A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93号科力集团大厦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EXRN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83号10栋23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84867272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4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1月14日起至票据款付清时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贷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通过网络查控以及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1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力诚贸易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清偿,本案执行费已经缴纳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 萍 书 记 员 石 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