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海迅联盈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295号 原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海迅联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迅联盈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