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海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海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三期A3栋12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采购主管。 上诉人深圳海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海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与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海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海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30.5元,由上诉人深圳海讯联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