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6088号
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2024年12月31日,原告称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7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