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西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昭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518。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实际冻结金额不足以执行;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三、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执行员  全 苏
书记员  孟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