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民初220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昭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汤阴天雨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贯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阳和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天雨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安阳和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