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2893号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对原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清丰县市政园林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0922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张青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补正为“原告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会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