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44089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黄昭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剑波,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
本院在审理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2019)京0108民初440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980000元的等值财产。后本院对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光华支行的xxx账号、中国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的xxx账号内的存款进行了冻结。后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中国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的xxx账号内的存款由于后续有款项进入,现有存款已经超过2980000元,故申请解除对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光华支行的xxx账号的冻结。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上述情况后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光华支行的xxx账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光华支行的xxx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薛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