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3民初8567号
原告:内蒙古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西建安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张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内蒙古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51元,由内蒙古某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