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3民初1384号
原告:包头市XX建材装饰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经营者:***,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包头市XX建材装饰经销部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内蒙古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内蒙古XX第十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XX建材装饰经销部诉被告内蒙古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XX第十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XX五金建材装饰经销部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XX建材装饰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XX建材装饰经销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