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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7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包头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包头市。
本院在包头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207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包头市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赔偿款4994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车牌号为×××长城牌汽车一辆,暂无法处置。经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向明
审判员吕殿彪
审判员王建国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