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02民初8288号
原告:秦某。
被告:全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秦某与被告全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秦某以重新整理证据为由于202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凌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