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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某公司,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02民初8288号 原告:秦某。 被告:全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秦某与被告全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秦某以重新整理证据为由于202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凌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