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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02民初7534号 原告:秦某,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 原告秦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于202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