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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24民初1836号
原告: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风冈镇学前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55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2022)43号《裁决书》;二、判令亿嘉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交通费、医疗费,改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判令核减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四、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交通费、医疗费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仅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义务,***裁决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没有法律依据,且增加诉累;2.***裁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过高,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裁决按7,589元/月计算错误,应按62,433元/年计算(来源网络:福建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433元);3.***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首先,出院记录记载明确,建议休息一个月,应以此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其次,***右拇指近节骨折,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指骨折停工留薪期2一4个月,即使不考虑临床治愈或伤情稳定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也一般酌定停工留薪期2个月。因此,***裁决认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提起诉讼,***支持亿嘉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1.***仲案(2022)43号《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损失计算标准应提高;2.《裁决书》已写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亿嘉公司先行垫付,社保赔付后归亿嘉公司,因***要获得《裁决书》认定的各项理赔款必须要亿嘉公司的主动作为才可获得,但***在申请仲裁前已多次向其催要未果,如果双方配合并不存在诉累问题;3.***的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规定,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的标准赔偿,按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计算;4.***的停工留薪工资认定为5个月没有超出《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折3-8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标准,***是建筑工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实发工资为每天290天,该裁决适用法律无误不存在过高情形;5.交通费:***去三明三次,两次住院共计20天,其交通费为900元(500元+20天×20元/天);6.营养费:***两次住院共20天,按每天30元计算为600元;7.本案诉讼费由亿嘉公司承担。
亿嘉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4组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亿嘉公司、***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作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工伤发生的事实以及相关的项目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事实;3.***的病例以及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医嘱证明休息一个月,应当以此计算停工留薪期;4.《裁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该案经过先行仲裁的事实。
经质证,***对亿嘉公司提供的证据4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亿嘉公司提供的上述4组证据予以采信。
***为反驳亿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4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第一次住院门诊病例、住院记录、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发票等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受伤第一次住院治疗的事实;3.***第二次住院门诊病例、住院记录、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发票等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事实;4.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去三明鉴定、复查、领取鉴定材料所花费交通费500元的事实;
经质证,亿嘉公司对***提供的第1、3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并认为应当根据医嘱的记载计算停工留薪期,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认定是因为此次劳动争议所产生的费用,在实践中也是酌定计算。
本院认为,亿嘉公司对***提供的第1、3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4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于2019年10月7日入职到亿嘉公司承建的**、兴泉铁路宁化县城关火车站枢纽连接线项目C标段工地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工资按290元/天。2020年1月6日8时40分许,***在施工过程中,因调整振动排插的宽度,用石块垫高机器时,机器滑落将***手指压伤。***受伤后,被送往宁化县总医院门诊、住院治疗17天,医生诊断其伤情为右手拇指骨折、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医生医嘱:1.建议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3.保持术口干燥清洁;4.前3个月每月返院复查X线;5.1年后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6.后期取出钢板约5,000元;7.门诊随诊。2021年11月3日***到宁化县总医院住院治疗3天,行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两次门诊、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合计1,4262.99元,亿嘉公司已垫付医疗费9,888.95元。
二、2020年1月8日亿嘉公司向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月15日,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三明市(宁化县)认定工伤[20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22年3月14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明劳能鉴[2022]37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
三、2022年4月,***向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2.亿嘉公司支付***因工伤残十级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70,319.59元,扣除亿嘉公司已支付9,888.95元,还应支付160,430.64元。2022年6月29日,***裁委作出***仲案[2022]43号《裁决书》,裁定:1.解除***与亿嘉公司的劳动关系;2.亿嘉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18.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53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360元,伙食费600元,交通费450元(三次前往三明做伤残鉴定),医疗费4,374.04元,以上合计135,073.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公司现行垫付,社保赔付后归亿嘉公司)。
四、2019年4月1日,亿嘉公司为建设**、兴泉铁路宁化县城关火车站枢纽连接线项目C标段工程的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16,759.80元。
另查明,福建省2019年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84,374元;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16元;福建省2021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76,927元;2020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49岁,其中:男性75.81岁、女性81.55岁。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关于是否解除***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的问题;二、关于确认***因工伤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赔偿项目的数额的问题;三、关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由工伤医疗保险支付还是由亿嘉公司支付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解除***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的伤残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提出解除其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主张解除其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确认***因工伤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赔偿项目的数额的问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于2020年1月6日受到事故伤害,故确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374元/年÷12个月)×7个月】49,218.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福建省2020年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5.81岁,***受伤时51岁,即(75.81岁-51岁)×0.1=2.481个月,应按3个月计算,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59.66元,故确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5378.98元(8,459.66元×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78.98元(8,459.66元×3个月);
3.停工留薪期工资: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规定:指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3至6个月,根据***的伤情酌定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故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1,537.50元【(21.75天×290元/天)×5个月】;
4.住院期间护理费:本院认为,***住院20天,其住院期间护理费确认为4,215.17元【(76,927元/年÷365天)×20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认为,***住院20天,每天按30元计算,故确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
6.交通费:本院认为,***为工伤鉴定,三次往返三明,及住院治疗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故酌定***的交通费为450元;
7.医疗费:本院认为,***主张医疗费14,262.99元,亿嘉公司无异议,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认定,***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数额确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18.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78.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78.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537.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215.17元、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450元、医疗费14,262.99元,合计151,041.79元。
三、关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是否由工伤保险支付还是由亿嘉公司支付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由工伤医疗保险支付,但因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提交相关理赔材料,为防止当事人相互推诿,提高理赔效率,更好保护工伤职工,可由亿嘉公司先行垫付上述费用,再由亿嘉公司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理赔款归亿嘉公司所有。
综上,本院认为,自当事人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未生效,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对该《裁决书》不予质评,故对亿嘉公司主张撤销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2022)43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先由亿嘉公司先行垫付,再由亿嘉公司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理赔款归亿嘉公司所有。亿嘉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亿嘉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888.95元,应折抵其应支付***的医疗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共计79,571.19元(折抵已支付9,888.95元),该款待工伤保险赔付后归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三、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1,581.56元;
四、驳回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