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风冈镇学前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55351605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上诉人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4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核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改判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交通费、医疗费;3.核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4.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交通费、医疗费项目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仅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义务,***裁决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没有法律依据,且增加诉累。2、原审判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过高,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应按62,433元/年计算(来源网络:福建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433元)。3、原审判决停工留薪期工资过高,首先,出院记录记载明确,建议休息一个月,应以此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其次,被告右拇指近节骨折,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指骨折停工留薪期2—4个月,即使不考虑临床治愈或伤情稳定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也一般酌定停工留薪期2个月。因此,***裁决认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审判决超出诉请,本案系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原审判决在***未提起诉讼情况下,诉请范围在***裁决范围内,原审法院判决金额超出诉请。 ***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交通费、医疗费的支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37条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因***要获得原审认定的各项理赔款必须要亿嘉公司的主动作为才可得,但亿嘉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已多次向其催要未果,如果双方配合并不存在诉累问题,因为亿嘉公司的不作为导致理赔难,因此,***和原审都明确由亿嘉公司先行垫付社保赔付后归***,原审已经说明得很清楚,且实际操作中的事实和过程也是如此,亿嘉公司无理由对此提出异议。停工留薪工资期和护理费依法不能核减。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为5个月没有超出《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外伤疾病名称中:指骨折3—8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标准,而亿嘉公司套用2-4个月的标准是旧的,且***是建筑工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实发工资为每天290元,该判决适用法律无误不存在过高情形,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确定依法有据。原审判决未超出诉请,所判事项均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 亿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22)43号《裁决书》;2.判令亿嘉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交通费、医疗费,改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判令核减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4.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于2019年10月7日入职到亿嘉公司承建的**、兴泉铁路宁化县城关火车站枢纽连接线项目C标段工地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工资按290元/天。2020年1月6日8时40分许,***在施工过程中,因调整振动排插的宽度,用石块垫高机器时,机器滑落将***手指压伤。***受伤后,被送往宁化县总医院门诊、住院治疗17天,医生诊断其伤情为右手拇指骨折、右手拇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医生医嘱:1.建议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3.保持术口干燥清洁;4.前3个月每月返院复查X线;5.1年后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6.后期取出钢板约5,000元;7.门诊随诊。2021年11月3日***到宁化县总医院住院治疗3天,行右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两次门诊、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合计1,4262.99元,亿嘉公司已垫付医疗费9,888.95元。 二、2020年1月8日亿嘉公司向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月15日,宁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三明市(宁化县)认定工伤[202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2022年3月14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明劳能鉴[2022]37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 三、2022年4月,***向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2.亿嘉公司支付***因工伤残十级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70,319.59元,扣除亿嘉公司已支付9,888.95元,还应支付160,430.64元。2022年6月29日,***裁委作出宁劳人仲案[2022]43号《裁决书》,裁定:1.解除***与亿嘉公司的劳动关系;2.亿嘉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18.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53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360元,伙食费600元,交通费450元(三次前往三明做伤残鉴定),医疗费4,374.04元,以上合计135,073.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公司先行垫付,社保赔付后归亿嘉公司)。 四、2019年4月1日,亿嘉公司为建设**、兴泉铁路宁化县城关火车站枢纽连接线项目C标段工程的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16,759.80元。 另查明,福建省2019年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84,374元;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16元;福建省2021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76,927元;2020年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49岁,其中:男性75.81岁、女性81.55岁。 关于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是否解除***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的问题;二、关于确认***因工伤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赔偿项目的数额的问题;三、关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由工伤医疗保险支付还是由亿嘉公司支付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解除***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的伤残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提出解除其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主张解除其与亿嘉公司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关于确认***因工伤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赔偿项目的数额的问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于2020年1月6日受到事故伤害,故确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374元/年÷12个月)×7个月】49,218.17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福建省2020年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5.81岁,***受伤时51岁,即(75.81岁-51岁)×0.1=2.481个月,应按3个月计算,福建省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59.66元,故确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5378.98元(8,459.66元×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78.98元(8,459.66元×3个月);3.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规定:指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为3至6个月,根据***的伤情酌定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故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1,537.50元【(21.75天×290元/天)×5个月】;4.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20天,其住院期间护理费确认为4,215.17元【(76,927元/年÷365天)×2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0天,每天按30元计算,故确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6.交通费:***为工伤鉴定,三次往返三明,及住院治疗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故酌定***的交通费为450元;7.医疗费:***主张医疗费14,262.99元,亿嘉公司无异议,予以确认。 综合一审法院认定,***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数额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218.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78.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78.9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537.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21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450元、医疗费14,262.99元,合计151,041.79元。 三、关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是否由工伤保险支付还是由亿嘉公司支付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由工伤医疗保险支付,但因办理工伤保险理赔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提交相关理赔材料,为防止当事人相互推诿,提高理赔效率,更好保护工伤职工,可由亿嘉公司先行垫付上述费用,再由亿嘉公司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理赔款归亿嘉公司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院认为,自当事人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未生效,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对该《裁决书》不予质评,故对亿嘉公司主张撤销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22)43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先由亿嘉公司先行垫付,再由亿嘉公司向工伤保险部门理赔,理赔款归亿嘉公司所有。亿嘉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亿嘉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888.95元,应折抵其应支付***的医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解除***与亿嘉公司的劳动关系;二、亿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费、医疗费共计79,571.19元(折抵已支付9,888.95元),该款待工伤保险赔付后归亿嘉公司所有;三、亿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1,581.56元;四、驳回亿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亿嘉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除亿嘉公司认为***是实际施工方聘请的工人,与亿嘉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审理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发生工伤的事实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能否直接向亿嘉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可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所受伤残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功能障碍鉴定为十级。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和工伤职工均可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但亿嘉公司为用工单位,***作为工伤职工至今均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解除其与亿嘉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亿嘉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亿嘉公司在承担赔付责任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支付中予以相应抵扣。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一审法院以***与亿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审法院以2021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3.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住院期间护理费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主要伤残情况为“右手拇指骨折”,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47号)规定,指骨折为3—8个月的标准,一审法院确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并无不当,予以确认。***住院20天,一审法院按照福建省2021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亿嘉公司关于核减停工留薪期及住院期间护理费计算标准等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西亿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