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128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六期33号办公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同心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同心县团结北街富兴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回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同心县预海镇银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心县市政工程公司、宁夏回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