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职业学院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1790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第三人: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职业学院、第三人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重庆某职业学院支付违约金债权15757.62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事实和理由: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重庆某职业学院的筹备方。在重庆某职业学院的筹备期间,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需在重庆市大足区新建重庆某职业学院的体育场。2019年11月20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约定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重庆职业学院体育场工程承包给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对工程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款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并且《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施工工程意向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承包此工程,甲方双倍返还乙方意向保证金”。2019年11月22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向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意向保证金300000元,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事后某(重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约定的义务。2020年7月,重庆某职业学院设立,故《建筑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书》的受益方及责任主体均是重庆某职业学院。2021年8月19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重庆某职业学院管理人送达的《重庆某职业学院管理人关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审查结果告知书》以及《重庆某职业学院重整案债权确认单》,对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依法确认普通债权300000元,不予确认违约金债权300000元。2021年8月23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理人不予确认违约金债权300000元提出异议,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收到《重庆某职业学院管理人关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异议的复函》,该复函仍确认普通债权300000元,对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00000元不予确认。2021年12月2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2年12月2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3民初3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某职业学院享有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违约金债权。2023年6月,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认为判决书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裁定驳回了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院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渝0103民初36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确认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某职业学院享有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违约金债权,故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构成重复起诉,本案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