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102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中段移动通信大楼。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安丰路长美路段长美炻瓷厂对面铺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营收款人民币9115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上述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还代垫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潮州市华霖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102执2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