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26民初109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816052262。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43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20,43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双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4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