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1民初6926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边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海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盛恒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局子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诉被告延边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盛恒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原告***、***已预交17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