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276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2出生,户籍所在地:珲春市。
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龙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姚龙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姜吉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霞伟,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龙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延边吉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 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