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681民初656号 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合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电力设计分公司、吉林省天正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江市丰合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