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02执恢5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x,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
内蒙古太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x,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2023)内08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本院以电子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机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巴彦淖尔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发出查询函,根据反馈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2023)内0802执29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太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证号:蒙(2023)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2号)。在拍卖评估时,因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且标的物抵押价值大于评估价值,后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沟通,双方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暂不拍卖查封标的物。
4、2025年4月23日,本院以短信方式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过程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5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执行到位金额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以(2023)内0802执29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太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证号:蒙(2023)五原县不动产权第0××2号)。在拍卖评估时,因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且标的物抵押价值大于评估价值,后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沟通,双方决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暂不拍卖查封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