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贝加尔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1030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贝加尔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某。 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贝加尔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