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闽050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6)闽0502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