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0959号
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章玉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9元,由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国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振远
书 记 员 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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