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阀门有限公司

胜利阀门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富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3民初7249号

原告胜利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梅香,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耿川,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泊头市富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乡尹泊洛路北(泊富路边)。

法定代表人刘秋菊,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胜利阀门有限公司(下称胜利阀门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富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富瑞机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利阀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耿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瑞机床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胜利阀门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蝶阀专机设备合同》;2、请求判令责令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款项和运费共计26.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10%(4万元)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经营需要向被告定做蝶阀专机设备,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蝶阀专机设备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和2019年元月7日汇款20万元和6万元。原告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后,被告直至2019年5月31号才交付约定设备,但是被告在延期交付的情况下,其交付的设备不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要求,而且经过被告多次调试,仍未能正常工作。以上事实有双方确认的合同及设备技术要求等书面材料为证。时至今日,该设备仍无法正常工作,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未能按时使用该设备,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直接导致了原告遭受重大损失。鉴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请。

被告富瑞机床公司未作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胜利阀门公司向本院提供了:1、企业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蝶阀专机设备合同、设备技术要求、图纸,证明被告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根本无法使用;3、照片,证明被告交付的产品经过多次协商处理仍无法使用,闲置已久;4、接受材料、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延期交付设备,且运费由原告代垫及赵耿川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富瑞机床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胜利阀门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富瑞机床公司定做蝶阀专机设备,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蝶阀专机设备合同》。合同签订后,胜利阀门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和2019年元月7日汇款20万元和6万元。富瑞机床公司于2019年5月31号交付约定设备,但其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要求,而且经过多次调试,仍未能正常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阀门公司与被告富瑞机床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富瑞机床公司交付的蝶阀专机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要求,而且经过多次调试,仍未能正常工作,胜利阀门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蝶阀专机设备合同》及退回其已支付款项和运费共计26.6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支持;请求富瑞机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因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明确,其主张不予支持。富瑞机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胜利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泊头市富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蝶阀专机设备合同》。

二、被告泊头市富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胜利阀门有限公司货款和运费共计人民币266000元。

三、驳回原告胜利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由被告泊头市富瑞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65元,原告胜利阀门有限公司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文鑫

人民陪审员  洪宝灯

人民陪审员  洪振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倩倩

速 录 员  黄巧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