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枣庄市峄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财保28号 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枣庄市峄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37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