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4民初1680号
原告:枣庄某某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枣庄市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某地。
原告枣庄某某标牌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某某标牌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某某标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某某标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0元,由原告枣庄某某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