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51号
原告: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田庄,统一社1会信用代码:91370400593622488C。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经理。
被告: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206国道申丰大道路口北8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081415XA。
法定代表人:蔡峰,经理。
原告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原告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裕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