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民初51号之一
申请人: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田庄。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阴平镇206国道申丰大道路口北8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蔡峰,经理。
申请人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峄城区阴平镇206国道申丰大道路口北800米路西的石料15000吨,保全价值以120万元为限。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枣庄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峄城区阴平镇206国道申丰大道路口北800米路西的石料15000吨,期限为二年。
三、以上保全价值以12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国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