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92执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6655398X2,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10297554977315F,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长兴岛经济区海上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在中国银行3077××××93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