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等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9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665539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010297554977315F。 负责人:***,该单位住持。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谢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92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5万元。二、申请执行费650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3年3月2日发起网络查询。于2023年3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5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于2022年3月8日限制被执行人谢某某高消费并于2023年5月1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3年5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观音寺及其负责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