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966号
申请人河南瑞远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1号孵化楼8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易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8号4号楼1单元15层15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瑞远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易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88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易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88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