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昌建工有限公司

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财保19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华昌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令福,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邵珠暨,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华昌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华昌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作出(2016)鲁1302财保197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国鑫公司在临商银行九州支行帐户为80×××58的存款(应冻结651600元,已冻结0元),查封了华昌公司的担保人孔令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华昌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国鑫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华昌建安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孔令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丰田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九州支行帐户为80×××58存款651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许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