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速博亚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诺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011号之一 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