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2011号之一
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