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4510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思娜,系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36号(办公楼)3楼(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432780XC。
法定代表人:李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星星,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6日以公司已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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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梁沛敏
关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