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20146号
原告:***,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36号(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432780XC。
法定代表人:李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星星,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升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星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及离职情况:***主张其于2012年3月1日入职升辉公司,岗位为清洁工,中途未离职,至本案庭审时仍在职。升辉公司对此无异议。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三份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工资不低于1300元/月;2013年2月1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工资不低于1550元/月;2016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不低于1895元/月。
三、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交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升辉公司为***缴纳了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工伤保险、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四、工资情况:***主张刚入职时工资2100元/月左右,目前为3000元/月左右,每月20日由公司转账发放上月工资。***提交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情况:每月固定休息4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均需考勤。
六、仲裁情况:***就案涉纠纷于2021年9月7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争议超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遂诉至本院。
七、诉讼请求:确认与升辉公司于2012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升辉公司对***的诉讼请求及举证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主张其2012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与升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且升辉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彭梓程
温敏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