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3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彬,广东一粤(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卓媚,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上诉人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对于升辉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另行出具民事判决书。本案对誉丰公司的上诉请求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誉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1元,减半收取为2015.5元,由上诉人广东誉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绿凡
梁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