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266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广路36号(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李承华,任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琦,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桃***常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339号3楼388-1。
法定代表人:陈国雄。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桃***常青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17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服务费用23475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升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桃***常青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桃***常青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于本案的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05执26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英子
审判员 徐 石
审判员 许文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