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5民初3772号之一 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店集乡小张庄村开发区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8T7N4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在应诉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提供的异议申请,被告***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豫14民辖终2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虞城县普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