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谢某某与龙江万锂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902民初673号 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龙江万锂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新城街(红鲜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茄子河区北岗路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七台河市万**泰电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3年9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七台河市万**泰电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