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某有限公司;新疆泰兴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301民初454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兴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8元,减半收取5754元,由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