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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郭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321民初156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