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519号(一品尚都小区南门15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昌吉回族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5年11月11日,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与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工,但仅因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未按图纸使用符合消防规范的低烟无卤线缆,导致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无法按期交付使用。因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迟延交付履行,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于2017年2月22日向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发送《告知函》,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告知函》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且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既未对《告知函》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效力,并自愿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履行完毕。故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同》并未解除,且最终履行完毕,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已经解除,系认定事实错误。2.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应当预见其违约可能给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违约期间,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支付的物业费、采暖费、设计服务费以及因无法营业产生的营业收入损失和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律师费共计713,975.11元,属于直接、间接损失,因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解除,上述损失与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已经弥补了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的损失,直接及间接损失与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无因果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告知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仅支持了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的违约金,对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其他损失未予认定。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应同时适用其他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违约,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遭受的实际损失远大于违约金,只有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在承担违约金责任后再继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才能弥补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的全部损失。故原审判决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但仅支持了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的违约金,对其他损失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于2017年2月22日向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发送的《告知函》能否产生解除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二是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的损害赔偿713,975.11元应否得到支持;三是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能否成立。 (一)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与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工程虽系通过政府采购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为该工程的成交单位,但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依然属于民事合同范围,应受民事合同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9.1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款10%。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该约定,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在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出现工期延误超过15日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因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逾期交工,于2017年2月20日向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发出《告知函》,系依约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不属于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该《告知函》自到达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时,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即已解除;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对解除合同没有提出异议,无需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故原审法院认定《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并无不当,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据此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的损害赔偿713,975.11元应否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因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违约,造成己方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共计713,975.11元,具体包括2016年至2021年物业费及采暖费85,391.4元,设计费7,157元,律师费55,000元,以及因无法营业造成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营业收入间接损失566,426.71元。针对该主张,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应就上述损失与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具体损失构成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不能证明其主张的2016年至2021年物业费、采暖费及设计费的产生与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上述物业费、采暖费属于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自身经营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原审法院对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律师费55,000元,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不能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承担进行了约定,故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由新疆泰兴工程建设公司承担律师费55,000元无合同依据。关于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主张的566,426.71元营业损失,因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在原审中提交的相应证据不能证实其纯利润损失具体金额,人民法院实难对其主张的566,426.71元营业损失予以支持。故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以其主张的713,975.11元损害赔偿未予支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根据该规定,如原审判决出现上述法律适用错误情形,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时,方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以原审法院对其主张的损失未予支持为由,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承前分析,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债权人选择了违约金而丧失,对于超出违约金的损害,债权人仍得主张赔偿,只是必须对损害赔偿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赔偿构成进行证明,因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未能完成此项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对其损害赔偿主张不予支持并无错误,故昌吉州彩票发行中心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昌吉回族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昌吉回族自治州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李 审判员 马  小  菊 审判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菲鲁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