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艳,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清和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6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借款出借主体及实际出借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60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1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贻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