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924-1号 原告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094号原告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号的汽车两辆,现本案已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号的汽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