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4689号 原告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